新闻中心
你心中的私家侦探是什么样的?
发布时间:2018/12/27 9:15:55        浏览次数:
私家侦探,是指政府机关以外从事民商事务调查服务的人,而婚姻家庭咨询师,则是为在恋爱、婚姻、家庭生活中遇到各种问题的求助者提供咨询服务的人员。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7年4月批准的职业,是目前中国婚姻家庭咨询领域唯一国家级职业。初看起来,这两者似乎没有任何关系。但广州私家侦探认为,这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1、首先我们来说“私家侦探”这个职业。

在中国,这个行业的人似乎都游离在法律的边缘,而这个行业,也被称为灰色地带行业。其实在国外,据全美调查专家协会主任拉尔夫·托马斯的估计,目前美国约有2.6万个私人侦探所,若以每家侦探所至少雇用2.5名侦探计算,则全美国从业的私人侦探人数不少于6.5万人。美国对私人侦探业的管理主要由各州的州务部、注册管理部或警察局负责,由于各州的法律不同,因此对私人侦探的管理方法也不尽相同,但几乎都要求私人侦探在开业前必须申请营业执照,有的州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雇佣个人从事调查活动,而必须雇佣“侦探所”。因此,所有持有营业执照的私人侦探必须受雇于某一家侦探所,即使这家侦探所就是某侦探一个人开的,也必须办理个人和侦探所两套执照方可开业。美国许多州的法律都明确规定,私人侦探不享有任何特权,和普通公民一样,他们的一切行业行为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并为任何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日本私人侦探属于特殊行业,但得到了日本政府的承认,也是对日本警察业务的一种必要补充。日本的警察无权介入民事纠纷,只负责处理刑事案件,私人侦探却既可以参与民事调查,又可以在不妨碍警察搜查的前提下从事刑事案件的调查。日本社会对私人侦探的需求很大,因此冠名某某侦探)社、某某调查公司的私人侦探性质的公司也就应运而生。日本私人侦探社接手的业务形形色色,五花八门,主要是民事纠纷。日本的私人侦探主要由退休的警官、被开除的警官等有警察工作经验的人和私人侦探学校培养出来的新人组成。近几年,日本的私人侦探还承揽了一种新业务,冠其名为“拆散屋”。自2001年日本的电视台播出与“拆散屋”有关的电视剧后,从事该项业务的公司大大增加,据业内人士说日本现有1000多家这样的公司。

俄罗斯的私人保安业屈指算来只有10余年的历史。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社会经历了剧烈动荡。由于处在转型时期,国家法律基础尚待完善,所以无论政界还是商界解决竞争纠纷最通行的办法往往是找个枪手“私了”,而不是对簿公堂。因此那些有身份、有钱的政客和商人外出时,黑衣墨镜的私人保镖往往是少不了的。另一方面,前克格勃机构因随着苏联解体而解散,一大批安全保卫方面的人才流向社会。正是市场有了这样的需求和供给,上世纪90年代初,私人保安公司和侦探机构便应运而生。

德国,私人侦探已成为一种和律师或医生一样普通的职业。据德国联邦统计局的数据,2003年德国带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注册公司有近1200家,从业人员超过27万人,行业营业额估计可达到200亿欧元。总部位于德国汉诺威市的舒恩巴赫调查公司创立于1985年,是德国联邦探员协会的成员。该公司的负责人巴赫先生曾经是德国联邦调查局的资深侦探。巴赫先生介绍说,与欧美其他国家有所不同的是,德国大部分从事侦探行业的公司并不喜欢“私人侦探所”的称呼,取而代之的是诸如调查公司、企业顾问公司、信息咨询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经纪公司等一般性的名称。

在中国,从第一家私人侦探机构——“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于1992年在上海成立以来,中国的私人侦探业的身份状态就一直介于模糊与非模糊之间。这从近年来相继成立的几家规范较大的侦探组织的命名中就可以反映出来。据相关媒体报道,1993年5月成立的成都协力民事事务所,1993年7月成立的辽宁克顿调查事务所,1994年成立的北京斯缔尔商务调查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成功主办了“2007年中国商务信息调查行业研讨会”的厦门邦德商务调查有限公司等都是在国内较有影响力的私人侦探机构。从这些机构组织的命名情况来看,没有任何一个是以“侦探公司”或者类似侦探公司这样的汉字来作为自己机构的正式名称,而是采取了模糊的命名方式,使自己既能够得以成功地在工商部门注册,同时也能够让公众很清楚地知道自己所从事的具体业务。可以看出,这些已经成立的私人侦探组织在对自己身份的命名上都下了不少功夫,力图使命名恰当地隐喻自己的身份,凸显本公司的功能之所在。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正是这些颇费心机(描述一种事实状态,不含贬义)的命名,对官方而言是这些私人侦探组织为了能顺利注册开业,用一种模糊态度(命名)来应对另一种模糊态度(对所谓的“调查公司”在登记注册时采取一种模糊态度,不严格审查),对社会大众而言则隐喻了自己的职能,这时却并不模糊。于是,私人侦探组织的身份就介于了模糊与非模糊之间。

如果说仅仅从身份来看,因为2002年8月,根据世界商标知识产权专业组织——尼斯联盟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将“侦探公司”列入了新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区分表》中,允许注册“侦探公司”商标,从而使侦探公司的身份状态渐趋明朗化外,那么,谈到具体的侦探活动,这些侦探组织和侦探人员同样介于地下与半地下状态,而没有形成公开的局面。这种状况的形成,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侦探活动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另一方面则源于公安部的一个通知。侦探活动本身就具有隐密性、跟踪性甚至危险性等特点,因此侦探人员在侦探活动中必然要处于地下或者半地下状态。这个原因很好理解。这里着重要提的是公安部于1993年9月7日颁布的《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通知中称:“鉴于这些民间机构的营业范围、权利义务等均无法律依据,所经营的各类业务已有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司法部门分工管理,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一些手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了国家执法部门的部门权力,已经产生了一些问题。为此,现决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对现有此类机构“认真清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对于此通知,尽管有法学专家指出,公安部1993年的规定只是公安部传达给各级公安部门的一个文件,并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况且开设私人调查机构也不需要到公安部门去审批,也就是说,是否允许设立私人调查机构,公安部门并没有直接的权限。从法律的层面上讲,既然没有一个法律明确许可开设私人调查机构,也没有一个法律明令禁止开设私人调查机构,因此只要法律没有禁止做的事情,都是可以做的,所以说私人调查行为并不违法。然而,这毕竟只是一种较有说服力的法学理论,对应到具体实践中,在此通知被废止之前,相关部门还是可以依照这个通知的规定来对私人侦探组织予以取缔。最早成立的“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就是在此通知出台后不久被取缔的。因此,在国家机关对私人侦探的地位予以明确承认之前,私人侦探的活动就不得不处于地下与半地下状态。

 合作联系: cxkf888@163.com